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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4日 (星期六),我正開車载我母亲去看病,由於當天的交通相當混亂,我因 Google Map的誤導開進了新山关卡 (JB CIQ)。
一个站崗的黑制服警察问我为什么会走进关卡,我告诉他我跟着 GPS走错進來的,然后他就叫我把车停在路边等待交警帶我掉頭。
过了几分钟,一个穿白色警服,名牌 (name tag) 写著 A¤i¤¤l 的交警骑着牌号 D¤S 9¤¤3 的交警摩托过来。他跟我拿了 IC (身分證) 和 Lesen (駕照),叫我 ikut dia (跟著他)。于是我开着车跟着他的交警摩托走。
到了一个没有人的路段,他叫我停在路边,跟我说:kesalahan ni u nak saya kasi saman,lepas tu u pergi kaunter bayar 300,atau u bayar 100 settle kat sini? (這個過錯你要我開你罰單,然後你去櫃台交300塊錢,還是你要交 100塊錢在這裡私了?)
我跟他求情说我是载我妈妈看肺癌,天气很热我妈不舒服,我也是跟着GPS走错进来的,希望你可以通融一下。这个 A¤i¤¤l 继续大声问:u nak bayar 300 ke atau 100?(你要交 300還是 100?)
当时我妈也走下车说她 benar benar nak jumpa doktor (真的要看醫生),结果这个 A¤i¤¤l 大声骂我妈说:u sakit kan? Sakit masuk kereta lah! (你不是生病嗎?生病就回車裡去!)
由于当时天气真的很热,又遇到这样的紧急情况,我妈当时很着急,呼吸困难,我很慌张,只好给了 100块,想快点离开带我妈看病。我给钱之后他才还我身份证。
尋求法律援助
事後,我通過各種管道聯繫了許多媒體、議員以及人權律師尋求法律援助。
最早回復我的是一名熱心人士,在私信中提供了我關於這起事件的法律意見並幫我草擬了一份舉報信。
接下來就是 Wilson Kuek 律師 在晚上 10.40pm給出了回復:
(一). 首先,关于误入关卡的合法性。根据1967年海关法令第3条和1959/63年移民法令第6条,非故意进入边境管制区不构成刑事犯罪。关键法律要点如下:
- 单纯因GPS导航错误进入关卡只需说明情况并折返,不应被罚款;
- 交警无权对导航失误开具罚单,因这不违反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任何条款;
- 即使开具罚单,最高罚款金额为150令吉(交通法令第115条),而非300令吉。你当时完全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二). 其次,該警员的行为已涉嫌多重刑事犯罪:
- 索贿行为违反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可判处最高20年监禁;
- 威胁性言语构成刑事法典第503条(刑事恐吓);
- 未按规定开具罚单违反1993年交警行为守则第8条。其行为模式完全符合"勒索"的法律定义(刑事法典第384条)。
(三). 建议你立即采取以下法律行动:
- 向反贪会在线举报
- 向武吉阿曼警察总部廉政部(JIPS)提交书面投诉;
- 申请调取关卡监控录像。
总结:
- 投诉他、投诉他、投诉他~
- 你可以找你家附近的议员帮忙。
議員建議採取行動
2025年5月26日 (星期一),YB Andrew Chen Kah Eng 曾笳恩議員 助理 DAP Taman Century 民主行动党世纪 在 Whatsapp上回復了我的詢問。
Wilson Kuek 律師、議員助理以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原則上基本相同。首先無論如何都必須到警局報案,再決定下一步行動。由於沒有錄影以及錄音證據,我把所有間接證據都打印了三份。
2025年5月27日 (星期二) 晚上,我和我母親到 Taman Pelangi 警局報案。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值班警員聯繫了新山關卡 (Bangunan Sultan Iskandar, BSI) 的負責人。
BSI負責人(下面就這樣稱呼,不透露他的身份了) 帶我和母親到新山關卡辦公室指認 A¤i¤¤l 並和他對質。A¤i¤¤l 直接承認了這起勒索事件,我拿回了 RM100,沒有立案,但這起事件已經在內部紀錄了,A¤i¤¤l 不會被開除,但前途大家都懂的。
到這裡,這起勒索事件就算告一斷落了,我和警方、MCBA (Malaysian Checkpoints and Border Agency, 马来西亚检查站和边境机构)、SPRM (反貪局) 之間都 #NFA (No Further Action)了。
但是,馬來西亞政府和民間對打擊黑警事件,不能 #NFA。
無論如何,舉報是必須的
NJ King 莫龖譍
你跟着googlemap 走,误入了xxxx.....所以是你不会看,还是Google map 带你进ciq???
是googlemap的错就投诉google
是你不会看的话就。。。。你开心就好
至于你rasuah嘛…………我看过很多华人知道自己犯错的时候就。。。tuan tolong la...tolong la.....
过后就在网上ddly 警察吃钱啦…拿钱啦
前面求人放过…后面举报人家。。。。最贱的华人就是这一种…不懂你是不是这样勒???
做么不拿saman????你和saman8字相克???终身碰不得saman??连看一眼也不可以???
顺带一提…知道自己有错就乖乖拿saman...还通融………你老豆又不是蛋四粒………通个鬼咩
Shadowli Lee 📸
事情都过去了,你是吃饱撑着没事做吗?好好照顾好你母亲吧!
Shirley Toh Qiuling
事情已经过去
你和母亲也平安无事
你自己也给了台底钱100
举报对方 顺便也举报自己
何必为了一口气
举报不会有结果的事情
也出不了气
浪费时间 浪费精神
Alicia Han
个人觉得举报的前提下是你没给那100吧。你给了又举报。。两败俱伤。
Caryn Loo 📸
如果不幸运警察反告你rasuah,你可能中Saman RM500,加上你之前的100=RM600,开saman 付RM300,还可以有证据,你选哪个?

Terence Teh
当时如果你直接叫他开罚单,你就可以知道误闯custom有没有犯法,也可以避免让他勒索敲诈你,为什么你要选择贿赂呢 ?
Eric Woon Kim Thak 📸
版主,请冷静。 你给钱了,你就是共谋,他可以说是你诱导他收贿。 你会很大罪的。 算了吧!
不要太天真, 如果是你遇到了, 我希望你能敢敢去做, 看看是不是你要的结果。现在把你自己放在第三者位置,然后你听了双方的供词后, 你的反应第一就会说, 即然你说堇差勒索你, 为何你还坚持给他钱呢?, 你应该反抗到底才是。
Phang Ivy
再三強調,华人会說国語很重要x3,如果說的流利更加好,可以敢敢的怼回他。
我以前在kelana Jaya Custom Dept, 明明不是我的錯,还屈我,我用国語敢敢怼那个so call department director (政府部门很多 directors ,的)
怼到她哑口无言, 如果那个时候,电话錄像很普遍,我怼Custom department director ,the video definitely went viral.

"通常被黑警勒索我就当作喂狗了~"
(以上是一些我看到和聽到的奇葩評論,你們不要害怕啊,我已經把你們的評論截圖放上區塊鏈了😊: https://ecency.com/kuekong/@bsfmalaysia/2025-5-24-jb-ciq)
在這裡想指出,指責受害者不早點報案,指責受害者沒有收集證據,甚至嘲笑受害者的報案動機,這些行為都是非常卑劣的 被害者非難 (victim blaming)。
很多人問我是不是為了拿回 RM100或是被警方威脅所以不立案?
我的真實回答是:都不是。
我不立案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由於缺乏直接證據 (錄影或錄音),告上法庭也無法將它定罪。與其浪費時間精力金錢,我認為把整起事件的來龍去脈紀錄起來發表,公開討論更有意義。
很多人問我為什麼不儘早報案?
坦白說,我是非常害怕的,尤其是當時關於趙明福案 NFA的報導和討論不絕於各大媒體,說不害怕肯定是假的。
在報案前,為了確保自身安全以及釐清這起事件的所有相關法律問題,我除了尋求各家的法律意見,也研究了過往關卡人員濫權勒索事件的報導。
在 Google上搜索 "jb custom extort(ion)" 和 "新山 關卡 勒索",搜索結果大致差不多。去年 (2024年) 上半年關於新山關卡黑警勒索的報導是最多的,下半年開始類似事件的報導逐漸變少。
今年 (2025) 2月,新山關卡的管理權由柔佛移民局轉移給 #MCBA (Malaysian Checkpoints & Border Agency),沒想到該月份馬上又爆出黑警事件。在關卡要地如此無視國家法律踐踏國家尊嚴,是我之所以憤恨決定舉報的原因之一。
另外,黑警勒索事件有刑事成份越發惡劣的趨勢,也是我決定下定決心舉報這起事件的主要原因。
去年 (2024年),一名林姓男子投報自己在新山關卡被黑警勒索時靠佯裝哮喘發作逃過勒索。今年 (2025),一名 72歲新加坡老婦也舉報說自己 2月時在關卡被黑警索賄 RM200。
我相信佯裝發病是不少受害者用過的計策,由於民眾的的警惕心越來越高,黑警們估計是發現能得逞的機會越來越少,越發不理會受害者的帶病求饒,並且有越發傾向於向無力當即反抗的弱勢群體 (老人、病人、帶小孩的家庭 etc) 下手的趨勢,令人髮指。我的個案只是因為幸運沒有鬧出人命,可是如果不舉報,任由黑警勒索事件日益猖獗,下一個弱勢受害者,很可能就會釀成嚴重的刑事案件了。
儘快將佩戴隨身攝像機 (Body Worn Camera) 指示擴大到所有執法人員
大部份的黑警勒索事件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犯案者會儘可能阻止受害人收集證據,比如將受害人帶往偏僻處,沒收或阻止受害者使用手機等等。
缺乏直接有力的證據,是大部份勒索、貪污案件無法定罪的主要原因。這不是司法問題,而是執法問題。
自從 2005年英國第一次試驗讓警察佩戴隨身攝像機 (Body Worn Camera, #BWC) 以來,世界各地都開始跟進。大量數據也證實了警察佩戴 BWC 能有效降低警察濫權問題: https://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10940-014-9236-3
據報導,去年 (2024) 開始馬來西亞已經分配了 7000多架 #BWC 给警車队及重型摩哆巡逻队,並计划过后再扩大至交通调查与执法部(JSPT)。兩天前,警方也宣佈將添置 10000台 #BWC 強制警員佩戴,相信這一措施將大大減少黑警濫權事件。
有鑑於今年的經濟情況不太樂觀,警員佩戴 #BWC 的政策暫時估計也很難推廣開來。但無論 #BWC 是否已經推廣到所有執法人員,我要再強調一次:舉報是必須的。
Last but not least, 我要再次感謝在這起事件上給予我各種幫助的各造:Wilson Kuek 律師、YB Andrew Chen Kah Eng 曾笳恩議員、DAP Taman Century 民主行动党世纪 、YB Liew Chin Tong 劉鎮東議員 以及 Siti Kasim律師。
#黑警 #勒索 #索賄 #吹哨人 #Whistleblower #Corruption #Rasuah #Extortion #Ugut #PenyalahgunaanKekuasaan #PoliceAccountability #PowerAbuse #PDRM #SPRM #MCBA #BSI #JBCI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