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行龙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2018)最高法刑申262号

in #cn6 years ago

难得发现了个不存在的裁判文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0536d36-cec4-462f-a779-a8e0011034ad
Screenshot_2018-09-02 -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png
拿着案号到无讼搜索,[有](王行龙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 - 无讼案例),但不全:
Screenshot_2018-09-02 王行龙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 - 无讼案例.png
北大法宝找了下就不存在。
最后在 openlaw.cn 找到了,还有两份一模一样的:
王行龙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 – 裁判文书 | OpenLaw
王行龙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 – 裁判文书 | OpenLaw

全文备份如下:
王行龙:
你因故意杀人一案,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刑终27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你死刑,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再审即以终审判决的形式,剥夺了你的上诉权;你系正当防卫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你死刑,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故原审适用二审程序正确。
本案中,二被害人首先到案发现场引发争端,离开后,又持枪再次返回现场,与你殴斗,其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是,被害方的违法行为,并不代表或证明你的行为就具有合法性。
你虽然在打斗的发起过程中属被动一方,但在被害方实施不法侵害已经有所缓解的情况下,不趁机离开现场,而是积极主动地实施报复,采取不计后果,毫无节制的手段,趁二被害人不备,持枪朝二被害人射击,致二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你的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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