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有关苏银霞案的后续,那些讨债的黑社会涉及更恶劣的案子被判刑。想起之前为此事写的文章。把有关自然法的部分挖出来,增补一些,再发一遍。但是与案子本身关系不大了。这一段算是文章的缘起。
债务的是非是个历史性问题,也是现实问题。历史上高利贷曾是非法的,现实中,高利贷也往往不受法律保护。老赖可以在法庭上以原告为高利贷为借口,试图赖掉债务,忘记了借债时的迫切。“自己辛辛苦苦借来的钱,为什么要还?”然而,另一面,确实有很多诚实经营的人,因为倒霉换不起钱,成为隐形人,生活家庭全都毁掉,人们又把这种悲惨归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本文意图分析债务纠纷的合法性问题,这里的法当然是自然法角度。这是个歧义很多的词,所以首先来说下在我看来自然法是什么。
法律何来?何为法律
人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是用来做什么的?有很多种答案。但如果换一种表达方式,可能就很少有异议。人类或人的前身灵长类动物本没有法律,法律是人有目的的造设物,立法、守法、用司法行动维护法律都是人有目的的行动。在丛林中两个动物有了矛盾冲突,比如抢食物或洞穴,如果没有一方认怂逃走,打一场就好了,兔子可以蹬鹰,野牛有时也可以顶死狮虎,没有什么必然的律法。但人类不一样,人类追求行为的正当性,是非的可预期性。人想求得不需要打一场就可以预知结果的可预期的秩序,也就走向了混乱和暴力的反面,走出了丛林,或者说成了真正意义的人。
人对自己和同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不会立法要求狗不可咬人,人不是狗,人有自由意志,所以人能犯罪,也可以克制自己遵守法律。可以这样说:法与人共生共存,法体现了人这个概念最核心的性质。而自然法就是依据人的性质设定法律,这种法律必然是存在的一种极致状态,但如何至达这个状态,需要研究.也就是说一旦断定某种法律违背自然法,或存在一种比旧有法律更符合自然法的可能,我们就应该修订现行的法律文本。
人们为什么会有争议,以至于需要法律或暴力解决?首先是因为人要行动,人不行动就无法改善自己的状况无法生存。不行动岁月静好,行动起来自然就要动手动脚,伤到花花草草。除了极少数情况下对其他人纯粹恶意导致的暴力、杀戮外,人们之间冲突不断,很大程度是因为这世界大多数物品具有经济性质,而我们生命的福祉,却有赖于通过对这些物品施加消费行动来实现。在固定的时间空间内,当我使用某物的时候,别人就无法等效的使用它。故而财产权是法律最本质的部分,也是社会的基石。没有一种财产权理论,法不成其为法,社会也不成其为社会,因为无法和平的分工协作。
财产权的本质是行动权
财产权表面是维护物权,实际是人的行动权。法律无法管理物,物的性质是客观的物理存在,人类灭绝了也许土地也还在,说人的法律能管理物是个笑话,法律管理的是人。
法律保护人支配财产、保障人的行动收益是针对他人侵权行动的风险,而非大自然。人在法律的保护下行动、分工,使用并依赖彼此,法律保护的是这种人际关系的秩序,法律没有额外的灵验来去除不确定性,却可以保护你的合法财产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
法律的应然与实然
法本身就是应然的东西,人类需要法就是求助于应然公理,而不是实然的冰冷现实。否则原告被告打一场多简单,谁怂谁认输。法的诞生一开始就是理想化的,如用实然否认应然,毋宁说是主张在人类走出丛林的道路中间叫停,让人类回归暴力。所以,谈到法理我们要远离传统和文本,以自然法的角度探讨更好的、更应该被实现的法律。
法律——哪怕是终极至善的法律,也必然要依靠暴力来维护,但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行动,是维护法律的手段,而非法的本质。而法律不是因暴力而存在,而是基于客观事实和逻辑的应然观念。
人类曾陷于无法律无秩序状态,我们的法律曾经每一行文本都被恶法充斥,这些法律不是为了保卫人们捍卫财产的应然观念,不是基于财产占有的合逻辑、可理解的自然法,而是用暴力维持的王法,就好像丛林中猛兽驱逐更弱的野兽一样。然而我们还是要追求法治,这个不仅仅是人类的理想,更是人类的本质,远离丛林,用道理决定财产的归属定分止争,用财产界定行为的正当性,用正当性替代强权。
与美食吸引苍蝇一样,法律曾被或现在仍被贼寇篡夺,各种各样的暴徒以法的名义做下恶事,并用上帝、民主、公义或功利主义为恶行辩护。天主教的辩护者曾为他们烧死布鲁诺辩护,说不是为了日心说,而是宗教异端。似乎不是为了科学,就没有那么大的罪行,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似乎科学贡献大,烧死科学家罪行比烧死宗教家要大一些。但在自然法的视野下,是全然无差别的。你用强权烧死了一个人,极大地侵害了他的财产,而这个人并没有做出侵害他人财产的罪行,他的行动没有违背自然法。即便这种刑罚符合当时的成文法,无论这种成文法来自宗教、传统还是民主,这都是用强权压迫代替权利逻辑的丛林法则的变种,在法律的对立面上,违背人类本质这一足以裁决过去、现在、未来一切法度的至高宪法。
方法论本质主义的辩护
我在这里大谈法的本质、人的本质,可能会引发古老的名实之争。事物有其本质吗?本质可以认知吗?在这里我不想陷入古老的争论。
我手上的这个苹果可能没有什么本质,但“苹果”有其本质,苹果不是我手上拿的这个苹果,而是苹果这个概念。人为什么定义一个词,把它从水果中单独分离出来,有其必要性。“如无必要毋增实体”,唯名论巨擘奥卡姆的智慧,我这个满嘴本质的人确是非常赞同。
我所说的本质就是这种必要性,我们为什么要把人这种概念区别出来?这就是本质。这种区分有没有道理,是否能帮助我们的研究和理论的演绎论述?这就是方法论本质主义研究。这种研究背后的道理就是人共通的(注意我没说共同的)心智结构、认知模式等等。
概念有其本质,特别是人的行动学领域,人的行动是直接从人的心智出发而触发的。人的行动是其认知的结果,是价值观和思考的结果,而不是没有意志因素参与的现象。除了受物理层面“能不能”的制约,剩下的只是主观上“应不应”、“想不想”的问题。那么在这个领域最基础的单位是“概念”的本质,而非物理学的基本粒子或光波、生物学上的细胞。这也是为什么我赞同奥地利学派在人的行动学领域坚持主张方法论的本质主义的原因。人们守法、立法、护法的行动与经济行动一样,是有目的的,所以同样要适用于人的行动学的研究方法。
为什么高利贷是合法的?
如无必要,毋增法条,财产归谁所有,契约如何订立,只要不涉及合同缔约人以外其他人的财产,没有任何人有权干涉。不仅仅罗斯巴德市场无政府主义会赞同我的这种说法,米塞斯和安兰德粉丝,如果真的读懂了两位大师的著作,小政府主义者也同样会接受这种自然法视角的论述。
按照古典自由主义小政府主义的设想,政府的合理性在于维护秩序抗击外敌保护人权和财产权,保护人的自由,那么像禁止高利贷这样不存在受害者的,侵犯财产权和缔约自由的恶法是何等荒谬。
高利贷无论利息多高,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借高利贷的不傻,为什么这么高利息也要借?因为已经山穷水尽。低利息的贷款借不到,借高利贷可能会死,但不借立刻会死。在没有借到钱的时候,他是渴望高利贷能够成交的。
放高利贷的也不傻,他不知道借钱的已经山穷水尽了吗?而是他想要收这么高的利息,信用好、有抵押物能在银行等渠道借到低息贷款的借款人不会接受;生意好有前景的企业主可以通过募股或者向了解其生意前景的供货商赊借,也不会接受这么高的高利贷。也就是说,这笔钱借出去风险高,借高利贷的没啥信用,放贷者心里有数。
借钱给人要面对两种风险,第一种是借钱的人有钱不还,或者从借钱那个时候就用虚假资料诈骗,这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借款人无力归还资不抵债,这是风险触发,一种所有行动必然的不确定性。每个人都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法律——即使是理想中的终极良法——所能保护的只是你的财产不被人的非法行动侵害,而不是反抗自然和命运——自然由物理学统治,不确定的命运暂由神灵窃据,法律在这里没有用武之地。
自愿达成的交易,风险和收益都是明确的,是否接受高风险,是否承受高利息,借贷双方使用自己的财产的自由,无关人等无权干预。否则即使国家立法,这个法律本身也是非法的,它背离了人们需要法律的目的。国家立法用行政力量干预人们使用自己财产的自由,只不过是以力相迫的丛林法则在文明社会的残留,这正是作为人类本质核心的秩序偏好——法治的对立面。它违背自然法,敌视社会,反人类。
国家政府和王权曾经是在建立法律的过程中起到一定加速的作用,但其本身也是一种违反法律精神的存在,它曾起到的正面作用并非不可替代的,特别是在今天技术水平下,绝非最优的。未来的人们回首看今天的司法体系,跟我们看沙利亚法不会有多少不同,或者会更加的鄙视。
为什么债务违约不一定是犯罪
与禁止高利贷是违背法律原则一样,将资不抵债者一概说成盗窃债权人财产,同样是一种违背法律原则的错误观念。如果债务人遇到天灾人祸或并非蓄意而为的失败,陷入了没有按照约定还款的窘境,也并不能说债权人的财产被债务人“盗窃”了。因为债务人并没有做任何侵犯债权人财产的行动,而是不具备履行约定的能力。
债务人在使用债权人借给的财产用于经营的时候,没有人能铁嘴钢牙的判断必然失败——自然也没有必然的成功,债权人如果担心滥用,可以在约定中禁止债务人在归还债务前从事赌博等高风险活动,甚至基于偏见禁止债务人从事某些债权人看来高风险或不吉利的行为。只要债务人同意这些条款,就是约束性的法律。但只要债务人没有违背这些约束性条款,到期确实无法还债,那只是一种命运上的或自然领域的事故,法律只能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强求结果,没有罪行(违法的人的行动)而导致的能力欠缺,绝非盗窃,也绝非任何一种罪行。
美国历史上被严重神化的四大恶人之一,恶贯满盈——亚伯拉罕·林肯在新塞勒姆开杂货店的时候,欠了一屁股债逾期无法归还,后来当邮递员和土地测量员卖屁股还债。有一个债权人等不及了,找法院申请拍卖了他的测量用具,好险让他没有办法赚钱还清债务,好在有朋友借钱让他买回了这套工具。
这是合理的。资不抵债者没有资格继续拥有财产,除非债权人容许。但由于违约人没有侵犯债权人的权利——他只是因为倒霉,这不是法律的问题是命运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没有任何权利限制资不抵债者的人身自由,如果不愿意付出成本随时盯着这个人是否有多余的资金还账——就像上面例子林肯的债主时刻关注林肯以至于知道他有了测量工具——就应该重新立约约定新的还款计划和利息。
如果说禁止高利贷,是国家侵犯人权的反人类反法治的丛林法则,那么把非蓄意的资不抵债导致的违约看作是罪行,则是违背自然规律,是超出法律范围的神判法,跟把嫌疑人扔到海里让命运裁决的神判法没有区别。我们无法想象,需要一个警察来面对债务人,先生你太倒霉了,以至于触犯了法律!不!这是法律的耻辱,它僭越了自己的本分和能力,是立法者的狂悖。